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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人:总务科】 【发布时间:2017-03-18】 【点击量:

财购〔2016〕162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县(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规定,现就铜陵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协议供货由50万元以下调整到10万元以下。
二、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
四、采购人采购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绿色环保产品,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以实现节能环保、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2016年4月7日